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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分時電價-峰谷電價的浮動情況
發布時間:2023-03-02 瀏覽次數:
尖峰電價:總體來看,絕大部分地區的尖峰電價是在高峰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0%,部分地區,如廣東、上海、遼寧的尖峰電價是在高峰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5%。山東、湖北尖峰電價均是以平段電價為基礎進行上浮。其中山東尖峰電價上浮100%,即為平段電價的2倍,湖北1、7、8、12月的尖峰電價浮動比例為2,其他月份尖峰電價浮動比例仍按原來的1.8執行。安徽尖峰電價是在當日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0.072元。
高峰電價:高峰電價與平段電價的比例在1.17-1.813之間(即高峰電價上浮17%-81.3%之間)。其中上海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單一制用電的高峰電價上浮比例相較其他地區較小,上海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大工業兩部制高峰電價在冬季(1、12月)和夏季(7、8、9月)上浮比例較高,排在全國第二位置,僅次于安徽冬季和夏季的浮動比例。貴州、寧夏、蒙東、吉林、遼寧、黑龍江、甘肅、陜西(農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廣西、江西、天津、冀北、浙江大工業其他季節的高峰電價上浮比例均為50%。
低谷電價:全國來看,低谷電價與平段電價的比例在0.3-0.79之間(即低谷電價較平段下浮21%-70%之間)。其中山東和河北電網的下浮比例最大,達到70%,山東還設置深谷電價,深谷電價下降90%。蒙西大風季(1-5月、9-12月)谷電價格下浮比例最小,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21%,小風季下浮53%。冀北電網、江西、廣西、陜西(農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甘肅、黑龍江、吉林、遼寧、蒙東、寧夏、貴州和上海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大工業兩部制其他月份用電的谷段電價均下浮50%。

寧夏發改委2023年1月4日發布通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機制,調整農業生產用電峰平谷時段。供暖期,執行清潔供暖電價工商業用電繼續執行谷段延長2小時政策,延長2小時對應電量按照平段用電量2/8比例折算(直接進入市場的清潔供暖工商業用戶峰平谷時段參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并按谷段平均電價執行,谷段輸配電價按50%執行。另外通知還稱,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將根據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
注:表中浙江的峰谷比為測算值。
根據浙江省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江省系統峰谷差屬于全國最高的省份之一,最大峰谷差率超50%。因此,考慮系統峰谷差率大和大工業電價用戶峰谷用電量比例等因素,浙江于2021年10月15日起分別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降低低谷電價每千瓦時6.38分。
文章來源:北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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